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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巍与刘文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76号原告郭巍,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803房。居民身份证号码:×××0011。被告刘文武,男,住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134。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巍诉被告刘文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巍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郭巍负担。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