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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