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58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