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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万年与被申请人卢氏县政府行政决定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三行监字第00011号王万年:你不服本院(2015)三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和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你最早于2014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撤销卢氏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12月20日向王发年颁发的卢集建(92)字第081332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颁证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你起诉已明显已超过法定最长保护期限20年。原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审判员  路增广书记员  马志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