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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荣、张世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荣,张世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韩松富,经理。被告:张志荣,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世坤,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梁云平,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荣、张世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主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青岛青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