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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振球与吴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球,吴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吴振球。被执行人:吴桂红。本院在执行吴振球申请执行吴桂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标的为12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从2015年4月起在每月20日前偿还人民币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2016年5月20日,本息共1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2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庞  志  海审 判 员 王  礼  兴代理审判员 杨 � �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谢庆峰陈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