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33号原告;陈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驭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