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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33号原告;陈某。被告;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驭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