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4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3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冀E×××××号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深州境内215公里+400米处时,与前方停靠在公路南侧康某驾驶的冀A×××××、冀A×××××挂号车追尾相撞,造成冀E×××××号车乘车人赵素芳当场死亡。此事故被告人陈某负主要责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141150.2元,河北敬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被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康某、刘吉英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另经本院委托河北省临城县司法局调查,同意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袁英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孟迪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