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鄄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昌斌、陈景林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斌,陈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鄄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刘昌斌,男,住菏泽市。被执行人陈景林(曾用名苏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昌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景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鄄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景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景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收入(账号:62×××3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景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存款账户8000元(账号:62×××3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