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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欣与成都中驰水业有限公司、张俊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成都中驰水业有限公司,张俊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张欣,女,汉族,1988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紫荆村2组。委托代理人刘保山,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驰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滨河花园2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清。被告张俊清,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北街5号11栋2单元2楼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欣诉被告成都中驰水业有限公司、张俊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第、》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