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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57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蔡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2012年3月6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间利息20000元,受理费13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7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某某、蔡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13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海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