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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蔡渝安、杨淬兰、蔡文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玲,蔡渝安,杨淬兰,蔡文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女,生于1966年12月23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蔡渝安,男,生于1963年4月9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淬兰,女,生于1964年7月1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蔡文颖,女,生于1986年9月2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谢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