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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付智勇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智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479号原告付智勇,男,1982年7月8日生,住江阴市。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2765-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经理。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11794-3,住所地吉林省池南区(抚松县漫江镇邮政局门市)。法定代表人罗凤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智勇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智勇以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付智勇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付智勇已预交),由原告付智勇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