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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桂斌与蔡江、深圳宁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原告周桂斌,男,汉族。被告蔡江,男,汉族。被告深圳宁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斌与被告深圳宁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蔡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桂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