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平顶山市某某国际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平顶山市某某国际工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李某某,女,1946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葵霞,系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95年6月13日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某某国际工程(平顶山市某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平顶山市某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