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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59号原告:李某甲,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杨正权。被告:李某乙,女,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荣某,女,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