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荣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659号原告:李某甲,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杨正权。被告:李某乙,女,1984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荣某,女,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耀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