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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桑桂海与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桂海,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桑桂海。委托代理人高彩维,河北重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义,经理。地址鹿泉区大河村。上诉人桑桂海与被上诉人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纷不服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桑桂海及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申请仲裁中都认可是承包工程。桑桂海给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干活事实清楚。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只是说“工程不合格”没有焊工证但未提供不合格的证据,有没有焊工证不是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不付工程款的理由。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一、二审经传唤均不到庭,你院以原告没有焊工证为由驳回桑桂海的诉讼请求不妥,应依照桑桂海的诉讼请求判决石家庄金帆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023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张景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