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魏广渊、张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魏广渊,张凯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31-1号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勇,该公司职工。被告:魏广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广渊、张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1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