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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李广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法定代表人:陈金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广辉,男,生于1973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徐楠,女,生于1978年8月20日,汉族,工人,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马庆玉,男,生于1958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广荣,男,生于1979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广辉、徐楠、马庆玉、李广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刘爱国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