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孙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孙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被告:孙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