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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石会田申请薛智丰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会田,薛智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石会田被执行人:薛智丰本院在执行石会田申请薛智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8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