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与杨有培、卢华敏盗伐林木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杨有培,卢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叶伟胜,院长。被执行人:杨有培,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现在xx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卢华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杨有培、卢华敏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本院(2014)韶曲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有培、卢华敏应分别履行支付罚金xx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罚金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杨有培、卢华敏正在服刑期间,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曲法执字第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