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华晓林、吴月英等与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晓林,吴月英,翟江,华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华晓林,农民。原告:吴月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邹永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江,无业。第三人:华红雨,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晓林、吴月英诉被告翟江、第三人华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江、第三人华红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晓林、吴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晓林、吴月英负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