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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华晓林、吴月英等与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晓林,吴月英,翟江,华红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华晓林,农民。原告:吴月英,农民。委托代理人:邹永健,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江,无业。第三人:华红雨,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晓林、吴月英诉被告翟江、第三人华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翟江、第三人华红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晓林、吴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晓林、吴月英负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