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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树国与李爱林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国,李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2号申请人张树国。被执行人李爱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立调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爱林在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爱林所有的坐落在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宏怡嘉苑小区A30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含地下室)作价21243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树国抵偿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泓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