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83-1号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瑞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常胜,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被告:芜湖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宁,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方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瑞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马乔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涂一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