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福春、曹淑华与曲学军、刘方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春,曹淑华,曲学军,刘方明,徐宝,高密市朝阳街道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春,工人。申请执行人曹淑华,居民。被执行人曲学军,个体。被执行人刘方明,个体。被执行人徐宝,居民。被执行人高密市朝阳街道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李福春、曹淑华与曲学军、刘方明、徐宝、高密市朝阳街道任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