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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曹成铁与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部、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成铁,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部,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曹成铁。被告: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部,地址:微山县留庄镇沙堤村。负责人:王希军,项目部经理。被告: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薛从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成铁与被告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部、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成铁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部、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成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成铁撤回对被告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国际游艇俱乐部工程项目部、天津晶晟玻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原告曹成铁负担。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刘德远人民陪审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