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东升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生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升,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生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刘东升,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木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汪祥林,系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金杨军,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钱生林,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刘东升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钱生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汪清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