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有、刘福珍与王淑清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刘福珍,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男,193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刘福珍,女,193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有,193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淑清,女,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王有、刘福珍与王淑清赡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淑清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北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