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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757号原告魏某,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常村镇王村铺村1412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5803124448。被告范某,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常村镇王村铺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23195506054439。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付新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