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三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芹法、张岩诉孙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芹法,张岩,孙希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三初字第625号原告:张芹法。原告:张岩。被告:孙希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芹法、张岩诉被告孙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