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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兴兰与杨夏夏、陈占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674号原告曹兴兰。被告杨夏夏。被告陈占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环县支公司。地址:某县某某镇某街。法定代表人耿满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兴兰诉被告杨夏夏、陈占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所诉医疗费票据丢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兴兰负担,其余10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敬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妮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