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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民初字第0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487号原告陈某甲,又名陈某乙,男,农民。被告陈某丙,又名陈某丁,女,农民。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23日在蓝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开始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二人婚前相互了解甚少,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农历正月十五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农历正月十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11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的缔结以感情为基础,其维系亦应以感情为纽带。被告离家外出后,杳无音信已有四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原告陈某甲已预交,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员  黄虎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