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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志敏与徐君佩、刘帝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志敏,徐君佩,刘帝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97号申请人蔡志敏。委托代理人李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君佩。被申请人刘帝麟。本院在审理蔡志敏诉武汉众华物资有限公司、杨飞翔、王燕、徐通元、刘金环、徐君佩、刘帝麟、杨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蔡志敏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徐君佩、刘帝麟银行存款2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蔡玮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14栋3层3号、建筑面积84.64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硚××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蔡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徐君佩、刘帝麟的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蔡志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案外人蔡玮名下坐落于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8号14栋3层3号、建筑面积84.64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硚××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训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