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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三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于铁军与李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铁军,李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1119号原告于铁军。被告李云宝。委托代理人段德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铁军与被告李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铁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铁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680元。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