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三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于铁军与李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铁军,李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三初字第1119号原告于铁军。被告李云宝。委托代理人段德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铁军与被告李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铁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铁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680元。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