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少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姚霖帅与赵亚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霖帅,赵亚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少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姚霖帅。法定代理人姚世成。委托代理人,秦红霞,冀中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亚伟。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许玉国。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原告姚霖帅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赵亚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霖帅的法定代理人姚世成、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被告赵亚伟、华农财险的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576元。被告赵亚伟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义。被告华农财险辩称,一、被告赵亚伟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2014年就前期费用已经开过一次庭,与上次费用不冲突的费用我公司可以承担。二、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双方无争议事项为:一、本次事故的事实、经过、责任认定被告赵亚伟付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姚霖帅无此事故责任。二、被告赵亚伟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华农财险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原告的挂号费、复查费716元。原告的伤残鉴定为十级。五、第一次诉讼华农财险给付原告姚霖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交通费等4500元。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事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上述问题经质证本院确认如下。关于伤残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原告提出其居住地系赵县建成区范围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庭后原告提交赵县规划局证明予以证实,因此本院予以确认,即年22580元X20年10%=45160元。对于3000元精神抚慰金,被告华农保险公司提出由法院酌定,原告经河北盛唐司法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按我省标准一般不超过20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本院酌定2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责任认定。上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的数额。原告的挂号费、复查费716元、鉴定费1700元、伤残鉴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伤残抚慰金计算标准原告庭审后已提交赵县规划局证明予以证实因此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即年22580元X20年=45160元。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情本院酌定为2000元。因上次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已用完,因此原告的挂号费、复查费716元,由被告赵亚伟承担。伤残赔偿金4516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由华农财险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本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姚霖帅各项损失4716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亚伟给付原告姚霖帅各项损失716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32元由被告赵亚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及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