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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于江东申请执行赵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江东,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于江东,男,1985年7月14日生,汉族,昔阳县乐xx村人,现住昔阳县xx村。被执行人赵明,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和顺县xx村人,住该村。本院作出的(2014)昔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明需支付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赵明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顺县支行的存款帐户,限额46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如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