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赤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时寄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2014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赤城县看守所。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赤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田某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密谋盗窃赤城县鑫宇磁铁矿采选有限公司铁精粉后,刘某甲即将实情告诉了赵某(另案处理),并让赵某准备运输盗窃铁精粉的车辆。赵某同意后,为寻找存放铁精粉之地,又将实情告诉被告人陈某,并许诺给予好处,让陈某提供藏匿铁精粉的地点,陈某表示同意。6月16日上午,赵某与陈某一同在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找到地方后离去。当日21是许,赵某、陈某与刘某甲会合,一同将盗窃的铁精粉藏匿在龙关镇三岔口村球团厂。次日,陈某按赵某授意将铁精粉用塑料布盖住。案发后,被盗窃的铁精粉被公安机关追缴归还失主。经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铁精粉价值人民币697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白某、刘某的证言;另案处理的刘某甲、赵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赤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赤价认字(2014)第11号关于对被盗铁精粉价格鉴证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县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书、密云县公安局巨各庄派出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