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法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冯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白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冯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