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向镇均与傅四运、钱琴琴、李荣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镇均,傅四运,钱琴琴,李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向镇均,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中心大道。被执行人傅四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碧桂园。被执行人钱琴琴,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荣茂,男,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钱琴琴所有的皖H1Y**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