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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华商村镇银行与李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4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围场华商村镇银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中天宾馆南。法定代表人申振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洪燕。关于围场华商村镇银行与李洪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洪燕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洪燕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存款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许晶晶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岩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