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渠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1934号原告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 凯审 判 员 雷玖蓉人民陪审员 刘生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