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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吕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杨某某,邵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因被执行人邵明哲、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物,限自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则依法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