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谢某、刘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1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号码×××3(5)。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839。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谢某在网上创建了一个名为“珠海成人俱乐部”的QQ群(号码333××××2884),之后谢某又将自己的另一个号码为2982901812加入自己创建的QQ群。被告人谢某为吸引更多人加入该群,带头并任由群内成员上传淫秽图片和进行色情聊天。期间,被告人谢某将群内较为活跃的被告人刘某(QQ名:独步)等人发展为管理员。作为管理员的被告人刘某在群组内转发淫秽图片及进行色情聊天,同时负责添加群成员和剔除不活跃的群成员。截至案发,被告人谢某创建的“珠海成人俱乐部”QQ群一共发展群成员415名。经鉴定,该QQ群的聊天截图中有76张图片属于淫秽图片。另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谢某、刘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谢某处缴获一台黑色电脑主机,及其用于上QQ的白色三星牌GT-N7100型手机一部、黑色红米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刘某处缴获一台白色电脑主机,及其用于上QQ的白色三星SCH-1879E型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到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文件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QQ群聊天记录截图、淫秽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刘某无视国法,利用QQ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被告人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上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均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三星牌GT-N7100型、SCH-1879E型手机二部、黑色红米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白色和黑色电脑主机各一台,与本案无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艮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