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周某乙、周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周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锦芳,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乙,成年,农民。被告周某丙,成年,市民。被告周某丁,成年,市民。被告周某戊,成年,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为赡养纠纷一案,庭前,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谢爱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