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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达、张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达,张洁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维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容,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发钧,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达,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洁,女,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达、张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达、张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