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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刘培乾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刘培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曾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培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培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被执行人刘培乾提出对张鹏毅(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903055556)享有到期债权1290万元,并提交《协议书》一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培乾对张鹏毅享有的到期债权1290万元。张鹏毅不得向被执行人刘培乾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震审判员  王启飞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