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刘培乾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刘培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曾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培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培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被执行人刘培乾提出对张鹏毅(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903055556)享有到期债权1290万元,并提交《协议书》一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培乾对张鹏毅享有的到期债权1290万元。张鹏毅不得向被执行人刘培乾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震审判员 王启飞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