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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保新、都景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保新,都景龙,杨景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952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被告汪保新,农民。被告都景龙,农民。被告杨景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保新、都景龙、杨景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