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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夏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夏凤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王海军,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夏凤辉,女,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夏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对被告夏凤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未发生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