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海军与夏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夏凤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王海军,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夏凤辉,女,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军与被告夏凤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对被告夏凤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未发生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沈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