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徒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胡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徒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23日、3月9日均因吸食毒品分别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和十五日;2015年3月24日因吸毒成瘾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次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以徒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在其位于镇江市丹徒区的家中,先后容留卞某某等人以“冰壶”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4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卞某某吸食冰毒1次。2、2014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胡某甲、王某、卞某某、刘某吸食冰毒1次。3、2014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胡某甲、王某、卞某某、刘某吸食冰毒1次。4、2015年1月20日晚,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中卫生间内,容留卞某某吸食冰毒1次。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卞某某、胡某甲、王某、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尿样检测记录,尿液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 俊审 判 员  周珏宇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