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黄×,闫×1,闫×2,韩×,闫×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冯×(一审原告),女,1949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淑英,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一审原告),男,2000年5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闫×1(一审原告),(系黄×之母兼黄×法定监护人)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闫×2(一审被告),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韩×(一审被告),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闫×3(一审被告),(系韩×之妻),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黄×、闫×1、闫×2、韩×、闫×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申请再审称:原审中关于拆迁所得现金185万元的分割中将闫×2擅自给付闫×4的40万元剔除不予分割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对该案进行再审,撤销(2013)石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对于申请人称40万元已给付的情况,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可另行解决,原审判决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对冯×再审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立莉审判员 王长运审判员 沙 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媛 来自: